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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、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、马昌云、马天瑶: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,原告要求你们连带支付原告代偿款4094733.34元、违约金818946.66元及资金占用费(自2017年3月9日,按日利率5?计算至清偿之日),并对你们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内容。因向你们户籍地、住所地送达未果,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,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(遇法定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。逾期不答辩的,不影响本院审理;逾期不出庭的,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。 |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|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| 2017-05-04 | 详情 |